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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公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1、包含的内容: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2、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循本法。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2、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我省规定限额是20万。 3、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三个月 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的废止: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 7、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适用范围 1、法律对应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三)合同法的构成:总则、分则、附录考试用书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1、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3、必须强制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和投标 1、招标条件 2、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②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 4、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义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③有可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投标 (1)投标单位应具备条件:①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②符合招标文件中指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联合体 (4)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